解析: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我们通常倾向于按照如下的准则进行:首要的,便是若夫妻二人共同签署了相关文书或有一方在之后予以承认的债务,就视为这笔债务为夫妻的共同承担之债;接着,若是在婚姻维持期间,某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担的债务,便可被视为是夫妻间的共同责任;
最后,倘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某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借入的巨额债务,但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此项借入资金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那么这笔债务仍然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