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延迟交付房屋的情况,业主有权发出书面通知以维护自身权益,明确要求开发商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房屋交付工作,同时赔偿由于交付延误而导致的超期损失费用。倘若经催告后的三个月期限内,开发商仍然未能如约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并且无法提出合理且恰当的解释说明时,业主将有权利依法解除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同时向开发商追索已支付的全部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补偿,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