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离婚事宜中,对于一方的债务问题如何处理,需依据特定债务之性质及其产生的具体时间阶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若该笔债务乃一方在身处婚姻关系持续期内,以个人身份名义承担的超出家庭常规日常生活所需的负担,那么此类债务不归类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责任范畴之内,须由承担负债责任的那一方独自加以清偿。然而,倘若这笔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那么它便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在离婚之际,双方均有义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