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申请的接受与处理。仲裁程序自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之时正式启动。当仲裁委员会接收到当事人递交的仲裁申请书之后,如确认符合受理的各项条件,便应即时地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的第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替被申请人发放出仲裁通知书以及相关附件。
2.仲裁庭的组建及其权力分配。两家当事方必须在既定的期限内就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以及仲裁员的选择达成共识。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无法就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仲裁员的选择达成一致,那么该事项将由仲裁委员会主任进行指定。仲裁庭组建完毕后,仲裁委员会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
3.开庭审理的流程与规范。仲裁委员会有责任在仲裁规则所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给双方当事人。在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之后,他们享有自行和解的权利,如果能够达成和解协议的话,不仅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出具裁决书,而且还可以撤回原有的仲裁申请。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自愿进行调解的话,可在仲裁庭的主持之下率先展开调解工作。倘若调解达成了成果,仲裁庭有权根据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同时当事人可以提出需求,让仲裁庭根据此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如果调解失败,则需要仲裁庭抓紧时间作出裁决。
4.仲裁裁决的形成与效力。仲裁庭在完成对争议事实的全面调查、宣布庭审结束之后,应进行评议,并根据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来作出最终的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