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之通过与否并非基于股东赞成票的绝对数量来决定,而应依据各股东实际持有之表决权数来衡量。在修改公司章程的过程中,需得到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中的至少三分之二比例的赞同才算获得通过。若某位股东拥有超过三分之二的表决权,则仅凭其一人的赞同便足以使该项决议得以顺利通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