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被保险车辆所附加装置损坏,保险机构将无法提供赔偿服务,原因在于此类后期附加设备并未纳入所购买之保单范围之内。保险行业合同规范中的通用条款中明确指出,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内如需对车辆进行改装或附加设备安装,务必及时向保险机构进行申报,以期酌情提高保费或终止原有合约。对于未能尽到此项责任的投保人,在其车辆改装或附加设备安装完毕之后发生任何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均不予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