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明确要求,倘若涉案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面临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罚的情形,且其侦查期限业已按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定标准予以延长,然而却仍旧无法于限定期限之内完成侦查任务并走向终结之时,便可考虑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策后,再度延长侦查期限两个月。这就意味着,若侦查机关能够在延长之后的期限内顺利完成侦查工作,便可依法将相关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进而有可能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并展开审判程序。
如若法院最终判定被告人有罪,则犯罪嫌疑人将被依法送往监狱执行刑罚。而若侦查机关在延长之后的期限内仍未完成侦查工作,亦可再次提出申请延长侦查期限,直至侦查任务得以圆满结束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