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中,若有一方在未告知另一方的情况下办理了网络贷款,此时需对该笔债务的实质属性及其支出去向进行深入剖析。假使该笔网络贷款的资金应用于家庭的日常生活必需开支,尽管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通常情况下仍将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责任。然而,若该笔网络贷款的资金被用于其中一方的个人消费或投资行为,且其数额已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同时债权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所产生的,则此种情形下,该笔债务应当被判定为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