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人身侵犯:此乃最为普通且常见之暴力行径,涵盖了施暴者对于受害者各部位实施的任何形式的伤害行为。
2.心理压迫:主要指的是对对方实施各种侮辱性的言辞、频繁的言语指责以及对其行动自由进行限制等方面。
3.性侵扰:典型表现为对受害者的性器官部位进行攻击,或者诉诸强制手段要求受害者与其发生性行为,甚至强迫他们与其他人发生性关系等行为。
4.经济操控:这种虐待现象包括施暴者对受害者财物的决策权及使用权进行制约,力求控制住受害者生活中的经济状况。
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