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判定结果不满的情况下,其相应的处理策略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下达之日起三个自然日之内,您有权向上一级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有权在一周内得到书面回复。
然而,如果对于该复议结果仍然存在异议,您可以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重新分配责任归属。
其次,需明确的是,司法机关的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而交警部门所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仅作为参考之用,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以法院的判决为最终依据。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