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刑事案件的纠纷处理过程中,民事法院通常并不会自发地开展调查工作。为何会如此呢?这是因为在民事诉讼的语境下,对于各方所关注的争议焦点部分,法院并不具备也绝不应拥有自行展开调查的权力。此次涉及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条款约束,根据该项法规,案件双方需承担各自主张所必需的举证义务,若无充足的证据或现有证据无法有力支持其主张事实,则需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方承受相应的不利影响,法院亦不应当自作主张地启动相关调查事宜。
然而,民事审判中,法院有权对特定两类情形进行主动调查:
(1)可能涉及损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基本事实;
(2)依据职权要求更多当事人参与诉讼、暂时停止审理、判决终止诉讼程序、驳回回避申请等与实体法律争议问题无直接关联的程序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