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法院所设定的超标查封认定标准是根据查封财产的价值,即运用议价、询价或估价方法得出的价值的56%来判定,若此价值明显超出了对执行依据中认可的债权及其中包含的执行费用、评估费用、优先受偿债权、参与分配债权以及相关税费等费用的预计总和,即可视为存在超标查封现象。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