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涉及到被行政机构有针对性地实施行政拘留或其他相关的行政处罚裁决抱持异议,则可依法进行行政复议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提出这样的申诉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且确实属于行政复议机构所定义的审查范畴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