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企业宣告倒闭并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之际,能否实现股权的顺利退出,这取决于众多复杂的具体因素。
依据法律规定,若公司按部就班地遵循着严谨而完善的破产清算流程,通常情形下,股东们无权直接撤回投资,取而代之的,应当依照破产清算的既定步骤,先从公司剩余的资产中扣除所有负债,然后将结余部分,再按照各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进行合理分配。在此过程中,股东对企业的影响力及其权益范围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与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