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诽谤罪乃通过暴力或其它形式,故意在公共场所公开贬低或损毁他人形象,情节恶劣者,方能构成此罪。若某人的羞辱行为达到所谓“公然侮辱他人”之特征,且情节极端恶劣,理论上讲,是可构成诽谤罪的。
然而,是否构成诽谤罪,仍需深入剖析其羞辱言论的内容、表达方式、影响力及对受害人声誉所造成的伤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若某项羞辱行为未达“情节严重”之标准,抑或是非公开进行,则可能无法构成诽谤罪。
另外,诽谤罪为自诉案件,即须由受害人提出控诉方可启动刑事追责程序。除非对社会秩序与国家利益构成严重威胁,否则司法机关不会主动介入。因此,能否就诽谤罪提起诉讼,需视具体案情及证据而定。若某项羞辱行为满足诽谤罪的构成要素,且受害人有意提起诉讼,则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遇证据收集困难,人民法院有权请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