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非法进行信用卡买卖乃是一项严峻的法律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明确指出:已知晓所持有的或运输的系伪造或者制造的信用卡,又或者已知晓所持有的或运输的是未经制卡流程制造的空白信用卡,但其数量较大者;任何非法持有他人物品,且其数量超出了法定范围者以及使用虚假证件或证明来获取信用卡的行为;从事出售、购买、为他人输送伪造的信用卡或谎称具有某种虚假身份证明从而获取的信用卡之人,将面临至少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是拘役惩罚,并且可能还须在判决执行前缴纳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金;当涉案数量达到一定程度或者涉及其他严重情节时,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额外支付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金。在实际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将会综合考虑到非法交易信用卡的数量、违法所得金额、以及由此引发的潜在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