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乃两种重要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类别。
其中,取保候审系司法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向其提供保证人,或者自行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且要书面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其不会逃避或干扰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的进行,同时还需随时接受传唤,以便能够及时到案。而之所以会采用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往往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相对轻微,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虽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便可避免其产生社会危害性的风险。
至于监视居住,则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特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其住所或者指定的居所,同时对其实施的行动进行严密监控,严格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