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A组织或其负责人通过各种经营活动推介产品等等,要求参与者必须通过交纳固定费用或购买特定产品的形式才有参加的资格;
然后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将参与者按照一定的等级顺序排列成层级结构;
最后,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地诱导、威胁参与者不断地拉拢其他人加盟,意图瞒天过海从中非法获取大量财富,那么该行为就达到了法定标准。如果涉嫌这种传销性质的组织和领导者所带领的参与者人数多达超过30位,而层级分布达到第三级别的程度,那么我们有责任对这两家机构和领导人进行审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正式的刑事诉讼。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