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行为并不构成违法。此类型非正式出版之物,可供相互之间作为赠予或个人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使用,只需未进入正式印刷经营环节且不涉及商业性质的交易活动便属合法行为。
然而,若个人私自将印刷制品发布并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买卖等商业活动则属于违法行为,须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