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牵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首要罪犯抵达司法程序后却声称自己无罪,那么需具备充足的相关证明确凿地证实此人并未符合所有可能构成犯罪的要素。例如,在主观层面,应该有确凿的证据用以证明他并不知情其他人正在借助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并未怀有任何为这些犯罪行为提供协助的意图;又如,在客观层面,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他并未实际实施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行为,或者也未参与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除此之外,倘若存在证据不足以构建起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无法有力地证明其确实涉及犯罪行为,那么这也可能成为导致其被判无罪的原因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