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收到了相关部门发出的接受通知书后,便意味着成功地建立了案件档案。针对公民的报告、上诉、揭发以及自动投案等行为所呈现出的文档资料,国家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应立即展开有效的审核工作。倘若经过慎重考虑与分析,确信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亟待追究刑事责任时,须敦促立案的决定;反之若经分析判断并未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或犯罪事实极其轻微,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则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适当方式向发起诉讼者进行说明,同时还需向其明确告知不予立案的缘由。诉讼发起方对此认定表示异议时,可依照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程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