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拘役时间应在不多于1.5年以内。关于减刑,虽然可采取分期完成方式,但受限条件须予以遵守。比如在针对有期徒刑所提供的刑法中,已予减轻的实际实行期间不应少于原被判处刑期的一半。而当涉及到无期徒刑时,实际执行的期限不得低于20年等条件应被严格遵循。由于刑期为三年,该惩罚属于有期徒刑的管辖范畴,因此只要实际实行日期不小于原有刑期(即三年)的一半,换句话说,具体来说是达到1.5年即可视为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