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常规情形之下,检察机关应对公安司法部门递送的涉及故意伤人的诉讼案件,需于一个月以内做出审判决定。若该案件具有重大、错综复杂性的特征,可适当延长审理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十五天。又如,若犯罪嫌疑人承认过错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且满足快速审判程序的适用要求,那么检察机关应在十日内完成审判工作。
然而,对于可能判处长期监禁(超过一年)的被告人,允许其审判期延长至十五日。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案件的实际形势各不相同,这就意味着审查和审判的时间会存在差异性。例如,决定审判结果的关键要素可能包括案情的复杂程度以及证据的完备与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