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用之支付标准及数额规定如下:
(1)必需的医疗费用,需以医疗机构开具之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为依据,同时结合病历记录、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来加以确认;
(2)关于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应以一审庭审辩论结束之时,实际已经产生的数额为准;
(3)如果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显示某项费用必然会发生,则可将该费用与已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一并进行赔偿;
(4)对于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容费用以及其他可能需要的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在实际发生之后再行提起诉讼。
2、误工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1)误工费的数额应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间及其收入状况来确定;
(2)误工时间的确定,应以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证明为准;
(3)若受害者因受伤导致残疾而持续误工,则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日;
(4)如受害者有固定收入,误工费应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若受害者无固定收入,则应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若受害者无法提供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证据,则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的支付标准及数额规定如下:
(1)护理费的数额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以及护理期限来确定;
(2)若护理人员有收入,则护理费的计算方式应参照误工费的规定;
(3)若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了护工,则护理费的计算方式应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
(4)护理人员原则上应为一人,但若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对此有明确意见,则可参照此意见来确定护理人员的人数;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
(6)若受害者因残疾而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则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来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7)若受害者定残后需要护理,则应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来确定护理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