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罪名指向的是那些国家机关、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学校或事业单位及各级群众组织等具有公共权力职能的机构,索求、不当获取或接受了他人的财物,然后将其用于满足他人商业上的需求或者其他方面的利益,这些行为经过严格的审查后如果被判定为情节相当严重的话,就会被归类为单位受贿犯罪的行为之一。在界定单位受贿罪时,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关键的角度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首先,作为犯罪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上述特定的具备公共权力能力的单位;
其次,从客观的角度来看,这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索求、不当获取或接受了他人的财物,并且将这些财物用于满足他人的商业上的需求或者其他方面的利益;
最后,如果这些行为的情节严重到一定程度,那么它们就成为了构成单位受贿罪的必要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