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交通事故之起诉期限已超逾,当事人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旦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并受理,被告方即有权利提出其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抗辩。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即便被告方表示愿意履行义务,也不得以此作为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借口进行抗辩;同样地,若被告方已然自觉履行义务,则其亦无权要求原告方向其返还已履行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