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过程中,被取保候审者通常并不会受到出行方面的严格限制,因而得以继续维持其日常的生活和工作节奏,包括使用个人身份证明来完成必要的人脸验证手续。
然而,此种情况下仍需严格遵守诸如不得擅自离开所在地区(市、县)或接受传唤时及时回应等相关规定。倘若确有特殊原因需要离境,则必须事先获得执行机构的批准许可方可成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