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司面临破产境地并最终走向消亡之后,债务偿还的规则往往基于以下原则进行实施:
首先应将公司所有可变现的固定资产用于债务的全额清偿。若公司的总资产依然无法完全抵销所背负的债务总额,则需要依据特殊情况对债务偿还顺序进行合理调配。而在破产清算这一复杂的司法程序中,已然设立了明确的规则来保障不同类型债权的受偿顺位。
其中,附带担保权益的债权相较于无担保债权享有更高的优先权。除此之外,职工薪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定补偿金等相关款项也被赋予了在破产财产中的优先支付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