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儿童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接受学习及日常生活时,遭遇同校学生身体伤害事件,应由该名学生及其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如若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能充分履行其管理职责,则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此情况下,受害方有权向加害方提出索赔请求,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以及住院伙食补贴等因治疗与康复所产生的合理费用。若导致受害人伤残,还须支付辅助器具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