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之后,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并非将被申请人名下的全部资产都加以冻结或查封,而仅限于按照请求的实际内容来实施保全措施,或者针对与本案相关的具体物质财富进行查封或者扣押。财产保全这一术语通常用来指代我们常说的诉讼保全程序。诉讼保全,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能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因素导致裁判结果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甚至根本无法执行的情况出现,因此在此类案件作出裁判之前,为了确保法律权威和公正,会依照法定程序对诉讼标的物亦或是与案件紧密相连的财物进行强制性的保护性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