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撤销/无效宣告申请的审查程序中,倘若商标被判为有效,那么在审查期间内,该状态下的商标仍然拥有法律认可的效力,并可继续被投入到实际的商业活动中使用。
然而,一旦商标被宣布为无效或者被撤销,那么这一商标便失去了它原有的法律效应,其专用权也将被视为从未产生过。
值得注意的是,注册商标在无效宣告的决定或裁定正式生效之前,仍可继续使用;然而,一旦这些决定或裁定正式生效,该商标的专用权即被视为自始至终都未曾存在过,并且这些决定或裁定通常并不具备追溯性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