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参与绑架罪活动的从犯,其所应承受的法律惩罚相对主犯而言,往往更为轻微。一般情况下,绑架罪属于性质恶劣、影响极其严重的刑事案件范畴,因此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定罪量刑的起点标准极高。
然而,对于在犯罪过程中,角色较为次要、扮演配角的从犯而言,依据刑法原则,他们理应被给予一定程度的宽大处理手段,例如相对更轻的制裁力度,或者在满足特定法定条件后,获得完全法律免责的待遇。若绑架行为没有给被绑架者带来死亡等性质最为恶劣、直接导致严重损害的结果,那么从犯可能面临的刑罚将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
然而,具体的量刑标准需要综合考量诸多因素,如犯罪情节的严重性、从犯在整个犯罪活动中的实际作用大小、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可以减轻刑罚的法定情节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