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担保关系的情境里,当事人夫妇中的一位签署了相关协议但其配偶对此事毫不知情的状况,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详尽剖析。若所提供担保的债务并未被用于支持配偶间的家庭日常开销、共同运营的生产活动过程或未得到二者的共同同意,那么通常情况下,那位毫不知情的配偶是无需履行担保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