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进行非专利技术投资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先进行资产评估和验资程序。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享有出资的自由权,既可通过货币形式注入资金,亦可选择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具有货币价值且能够合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方式;
然而,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作为出资的财产,则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作价,确保资产核实无误,避免出现过高或过低的估值情况。若法律、行政法规对此类评估作价已有明确规定,则应遵循其具体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