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承受工伤或其他身体损害后,需要通过专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以获得相应赔偿或补偿时,若相关机构已作出最终判断并发布鉴定结果,则该结果便无法被撤销。
然而,如果当事人对此结果持有异议或者认为结果误判,可以选择向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申请重新进行鉴定。在此情况下,尚未完成鉴定过程的,当事人可向原审机关提交撤回申请。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有争议的鉴定结果出现时,当事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经过补充鉴定之后,鉴定机构应出具明确的鉴定结论,并由鉴定人员签字确认,同时加盖医院公章。对于涉及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以及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均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在鉴定人完成鉴定工作后,同样需要出具明确的鉴定结论,并由鉴定人签字确认,同时加盖医院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