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机动车交通秩序中,如果驾驶员能确保在交通信号灯由绿色闪烁转变为红色之前切实将车辆驶入待转区,这种情况下车辆有权利继续行驶,并不算作违反交通信号灯的行驶,因此也无法进行扣分处理。简而言之,当我们驾驶处于等待状态的车辆行进至转入区而原先的绿灯仍然有效时段内,若待转区的指示灯转为红色,这样的行径并不构成闯红灯行为,因此交警并不会对此类行为进行扣分处罚。关于左转弯待转区,其意义在于当同向直行道路的绿灯亮起时,特定左转弯车道中的车辆须提前移动至待转区内等候信号灯的变化,待重新获得通行权后方可依法转弯。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