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轻微人身伤害案件中,其管辖权归属于当地的公安派出所。
2.针对重伤以及因人身伤害导致受害者离世的严重案件,其管辖权则归属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
3.对于伤势情况不明朗且难以确定具体管辖权的案件,应由最早接手该案件的相关部门先行进行处理,待伤势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再按照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将案件移交至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
4.若因管辖权问题引发争议,应由双方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进行指定管辖。
5.当被害人有确凿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发生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若被害人希望公安机关介入处理,公安机关也应当予以受理。
6.对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若因证据不足而需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的,公安机关也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