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应自立案之刻起六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若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理期限,则须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对于提出上诉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其审判时限为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同样需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予适当延长。
在处理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终审裁定。采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要求自立案之刻起三十日内或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完成审判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延长审理期,也应由本院院长亲自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