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举报其所实施的行贿行为,且涉案金额高达二十万元,在此情况下,需要结合多个因素来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审判决定。通常而言,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则被视为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之一。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规定,受贿金额达到三万元及以上、却又未超过二十万元者,应被界定为“数额较大”范围内的案件,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罚金。而当受贿金额介于二十万元至三百万元之间时,则应被认定为“数额巨大”范畴,依据法律规定,应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然而,鉴于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因此,法院在量刑过程中将会充分考虑这一因素,给予适当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