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单位负责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触犯刑事法律中的侵占罪。侵占罪是由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之一,该罪行主要涉及以非法占有财产为主要目的,公然违反社会道德、损害公共秩序与公正的情节,对依法代为掌管的他人财务、遗失物品或埋葬物进行擅自占有,且所占有的财物数额较大,在经过多次催促后仍然拒不归还的行为。倘若单位负责人滥用职权,无视法律,非法占有原本应当属于他人所有的财物,并且满足了侵占罪的全部构成要素,那么他便有可能被判定为侵占罪的罪犯。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于单位负责人是否构成侵占罪,必须要深入剖析其行为的本质、手段、主观动机以及涉案财物的所有权归属等多方面因素,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