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某些情形中,当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背离自身意愿对外提供担保这一行为毫不知情时,通常情况下,不知情的一方无需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担保行为作为一种可能引发重大债务风险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性质和效力均需得到严格的审查和确认。若其中一方未经与其配偶进行充分协商并获得对方明确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做出了担保的决定,并且所涉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此类担保债务应当被视为由担保方自行承担的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