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环境污染罪共犯的构成要素,主要可归纳为如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在主观层面上需具备共同犯罪的故意思潮,这即是说,相关人员应该明确知晓并依然决然地去参与或者是提供协助,来完成他人正在进行的环境污染犯罪活动。
其次,在客观实践中也务必存在着共同犯罪的行为表现,比如说,他们可能会共同策划、共同实行、合力协助或者是互相怂恿,助推他人实施各种污染环境的手段和方法。在这个过程当中,这些人往往会密切协作,分工再合作,从而构建出一个完整且协调有序的集体,以此共同推动环境污染犯罪结果的自然生成与演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