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概念,主要指向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男女双方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当我们审视这些债务时,必须对诸多要素加以全面的考虑,例如债务的实际用途、夫妻双方是否存在共同举债的意愿等等。若该笔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和决定而产生的,那么它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需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