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夫妻共同债务纷争问题上,一般而言,裁判往往须全面权衡多重考量要素。首要的是,考察债务究竟系源自于夫妻双方的一致意见表达?举例来说,即双方共同签署的借贷协议;或者是在债务发生后,一方对其进行了明确的承认。
其次,债务是否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
此外,针对那些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范围的债务,债权人必须能够提供证据来证明此项债务确实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例如,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若有一方为了购买家庭住房而向他人借款,那么这笔债务通常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