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为证实当事人对于案件的实情确属不知晓,所需要的证据材料在基本结构上与其他事实材料并无二致。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用以验证当事人并非知悉案件详情的证据材料,同样具备着坚实而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同其他揭示案件真相的凭证有着紧密的联系与共通之处。例如,证人证言、实物证据(如监控录像、录音等各种形式的音像资料)、书证(多以笔墨文字形式展现,用以实证当事人非知情者)、电子数据以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各类记录皆可作为有效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