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对生育子女的规定,其所涉及的具体社会抚养费用的征收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以下措施规定:
首先,对于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子女的行为,按所计算征收基本标准的6倍至8倍进行;
其次,若未依法履行婚姻登记手续而生育出的第一个子女,将罚金计征基数乘以3倍至4倍进行处罚;假如已经办理了婚姻登记并且在孩子出生后三个月之内补充了相应的手续,那么则可以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
再次,对于有配偶者私自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行为,其罚金计征基数将在原基础上增加9倍至10倍;在此,如果符合再生育的条件并符合规定的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便生育的话,则需要缴纳所计算征收基本标准的1倍金额的罚款;
最后,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或以上子女的,每多生一个孩子,将会逐次提高社会抚养费的罚款数额。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妇双方中,男方属农村居民身份,女方属于城镇居民身份的,应以城镇居民所在地区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基准,以此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于违法生育子女的行为,除了要按照上述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之外,若涉及的对象是公职人员,他们还需接受行政处分;对于其他人,则应由所在单位或组织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