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省级重大事故的问责环节通常涵盖以下几个层次:
重大事故:须逐级上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个相关部门。这些相关部门在接收到事故报告后,理应立即向其所在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汇报,并且在必要时,还可超越常规的报告级别,直接上报给上一级人民政府。这表明,对应于重大事故的问责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的相关部门担负着重要的职责与使命。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