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进行离婚之时,关于债务问题的处理方法应依据债务的具体性质而定。如若所涉及之债务为夫妇二人共同承担的,则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负责偿还。共同债务的范畴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发后予以认可的债务,同时还涵盖了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内任何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以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然而,若是夫妇中一方在婚姻持续期内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负担的债务,虽然这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有证据表明此项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则可以视为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