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分歧而选择分居并终于决定结束这段关系时,对于彩礼的归属问题,我们需全面权衡诸多复杂的因素进行判断解决。一般而言,若在婚姻缔结之前即已完成彩礼的交付,且在支付彩礼之后,双方并未共同生活过,亦或是由于支付彩礼导致支付方的经济状况陷入困境,那么这部分彩礼理应予以退还。
然而,倘若彩礼已经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或者双方已经步入婚姻殿堂多年,那么彩礼是否需要返还便成为了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