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鉴于对于环境污染罪中助责人员的量刑标准,需要依据多种复杂因素进行严格评判,即需从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发挥的主要角色以及所引发之环境破坏的严重性两个方面着手,同时结合其是否存在诚心悔过等相关情节做出最终判断。通常而言,在这类情况下,虽然有关人员并非直接参与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但若他们对产生污染后果这一事件起到一定的推动或协助效果,那么同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